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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程学院考风考纪管理与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徐忠华    审核人:郑竹安    发表时间:2024-12-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考风考纪建设,维护考试的客观性和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盐工发[2019]40号),《盐城工学院教师监考守则》(修订)(盐工发[2018]30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院学生参加学校内任何考试,我院教师参加学校内任何监考,所有参加考试班级的辅导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其认定与处理均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参加考试的考生,若存在《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除按照《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外,另作如下处理:

1、违纪者在班会上做口头检讨;

2、违纪行为在全年级范围内进行通报;

3、若违纪者为学生干部,一并撤销其职务;

4、若违纪者被推荐入团和入党时,作为思想政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参加监考的教师,按照《汽车工程学院监考规范》(附件1)执行,营造严肃的考场环境,及时制止作弊行为的发生。若存在《盐城工学院教师监考守则》(修订)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一律按《监考守则》执行。若监考教师存在监考不规范,按如下处理:

1、未按《监考规范》要求执行的,参加学院组织的监考观摩;

2、被巡考发现大面积作弊行为或考场秩序混乱的,增加该监考教师本学期的监考1场次。

第五条 辅导员应加强宣传,严肃考风考纪。若所管理班级出现违纪考生,则安排其参加机动监考,至该班级连续2次无作弊为止。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六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指出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学生签字确认。作弊材料交给辅导员办理违纪处理。

第七条 巡考组发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监考教师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汽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汽车工程学院

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