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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佚名    审核人:    发表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我校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作风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依据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构建“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三个模块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各模块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各不相同。

    (一)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二)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独立设课实验必须具备系统的实验理论和实验内容,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施计划,公开出版(或盐城工学院校内实验指导书)的实验教材和完善的实验考核制度。

    (三)集中综合性实验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群为起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以综合、设计性实验为主。

    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公共选修实验课;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以课程为单位。

    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

    第五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

实验中心主任应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审定其内容,以确保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质量。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要求尽可能使用近三年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四章  实验教学内容及项目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为依据,不断优化、更新,提高实验教学内容的起点,设置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被动模仿到主动设计以及综合运用,形成具有基本性实验、提高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不同层次所组成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对投资成本高(高价值设备、高材耗和高能耗、学生受益面小),而又不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培养的实验内容,不宜作为本科实验教学内容,可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通过仿真或虚拟实验等辅助手段来实现。

第七条  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一般每个实验单元时间为2小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每年3月~4月各实验中心认真填写本学年所开设的实验项目,并报学校教务处汇总。

第八条  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实验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变更,否则视同教学事故论处。

    第九条  实验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

    (一)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二)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四)综合性实验: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设计性实验:可以是实验方案的设计,也可以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学生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实际操作运行,以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同时形成完整的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六)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实验挂图和教具等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每一次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安要求及注意事项,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可实验。

    第十四条  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要求通识基础课实验、上机实验、操作实验 l人/组,学科基础课实验 2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选修课、学科选修课和集中综合性实验视专业要求而定。

    第十五条  实验教师讲解要少而精,做到因材施教,启发诱导,精心指导,循序渐进,教书育人,并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为了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每名实验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要求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  总结经验,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对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权威化建设,建立实验教学督导制度,对学校的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学校实验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九条  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日常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和提交实验结果等多种方式。

   (一)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实验报告和出勤率。

    (二)操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三)卷面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四)提交实验结果的主要内容为:实验报告、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第二十条  课程内实验的考核,实验教师根据课程的要求,自行决定实验考核方式,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理论考试,且实验成绩应占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除日常考核之外,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须安排实验操作考试或卷面考试,并单独记载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集中综合性实验的考核,除日常考核之外,在实验结束时,须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或提交一定形式的实验结果,集中综合性实验的成绩单独记载,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七章  对实验室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参加过一遍以上所任实验项目教学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可担任实验课指导。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主讲实验的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课。对新开的实验,实验教师必须试做且有试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师对所开设的实验内容要认真编写实验教案;实验技术人员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元器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学生实验期间,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关注实验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按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做好平时成绩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的的审定,组织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进与开发实验装置,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型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实验教学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