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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作者:佚名    审核人:    发表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实验室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第四条  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实验中心;设备被盗,实验中心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单。

第五条  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的责任人,除按规定处理外,将对实验室设备管理员通报批评。

第六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3.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第七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经确认可不予赔偿。

    1.因正常实验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八条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3.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确属外盗的。

第九条  赔偿价值的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比例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按比例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设备,则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

第十条  赔偿比例

    1.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负担。赔偿比例为:修复费用小于1000元,赔偿30%;10005000元,赔偿300+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的15%;5000元及以上,赔偿900元十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10%;

    2.设备发生丢失事故,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及所在单位共同负担。赔偿比例为:在设备损坏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加收责任人(或管理者)设备原值5%的罚款,所在单位赔偿设备原值的20%~50%。因管理不善且无任何理由造成设备丢失,应由个人及所在单位全额赔偿;

    3.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等按上述比例的1/31/2进行赔偿,并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实验教学部,同时迅速查明损坏丢失的情况和原因。对于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报保卫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权限

设备损坏或丢失造成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下,由二级学院及物资管理处审批;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赔偿款全部自筹解决。

第十四条  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账务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比照此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