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申请立项自制具有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明显的教学科研设备。同时,为了加强我校自制或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是指由本校教师、实验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自行研制或自行设计、自行组装调试或委托加工定制的单台仪器设备或全套试验装置,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是教学、科研实验所必需。
二、市场上无现成产品出售或市场上虽有同类产品出售,但在功能、技术上不能满足实验教学要求,需自行研制、开发的;或者国内没有同类产品,经过努力自行研制,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或者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经过改制(装)后,提高或改变原有性能和用途的;或仿效某些产品自行研制后达到一定功能的。
三、有经费来源和技术力量支持。
第三条 自制(改造)教学或科研仪器设备由二级学院(教学部)、校属研究机构负责申报和具体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根据经费来源,由教务处或科技产业处负责项目计划和立项审核,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归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 原则上每年11月份,二级学院、校属研究机构根据需要编制下一年度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计划。凡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在研制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提交详细的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对仪器设备的需求情况分析、效率预测;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长期运行所需器材、能源、消耗分析;经费预算明细及来源;经济合理性分析;仪器设备安装环境条件和公害分析;项目组人员组成;进度计划等。在此基础上填写《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列出仪器设备清单。
第五条 在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的基础上,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提交二级学院或校属研究机构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经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根据经费来源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正式列入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同时将项目经费划拨至二级学院或校属研究机构。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凡经学校批准列入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自制(改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风险责任。项目负责人根据下达经费额度即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总经费超过1万元的自制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签订仪器设备自制(改造)合同,该合同是进行自制(改造)仪器设备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所需元配件、材料的购置,具体操作应根据情况可采取集体询价或单一采购等方式,以提高效率,规范监督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为组长,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部门和物资设备管理处共同组织采购,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根据教务处或科技产业处下达的经费指标额度,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负责经费的批报。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评标和采购过程,审计部门负责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决算的审计,财务部门负责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决算的审核和财务付款报销手续。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物资设备管理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主管部门、物资设备管理处应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其申报的内容不符或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冻结或终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一条 自制项目完成后,对其仪器设备功能在时间上的稳定性须进行1-2个月的试运转,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物资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并作出鉴定。
第十二条 考虑自制(改造)前期经费的投入,项目立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可预支、借款或转账不超过40%的项目金额。试制中期,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校内专家进行项目中期考核,对照既定目标,通过中期考核后,项目负责人可再预支、借款或转账不超过40%的项目金额。最终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编制决算,提交审计,根据自制(改造)设备项目申请表、设备验收单、决算审计、集中采购谈判纪要等凭证,发票单据经二级学院或校属研究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为鼓励教师申报技术先进、效益明显的自制教学科研设备,自制项目完成后,将项目节余经费的10%作为教师奖励发放,项目节余经费的90%返回经费来源处。
第十四条 自制项目因故未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须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二级学院或校属研究机构提供经费资助,直到该自制设备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项目全部按合同要求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校内专家进行项目工作量评估审核,核定后的工作量列入校内科研编制。经专家评审,对于技术性能先进、经济效益明显的自制(改造)的仪器设备,将给予项目负责人校内教学成果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经费来源,教务处负责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的立项,科技产业处负责自制(改造)科研仪器设备的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